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市级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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