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市级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一般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其所服务的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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