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市级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一般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其所服务的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一般水文测站建设应当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其所服务的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