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的要求,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规划、建设水环境监测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