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