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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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
第四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
第五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
第六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
第十三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第十四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
第十五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
第十六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
第十七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拟定工作制度并推动...
第十八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河长制责任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河长...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
市、...
第二十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按照河长办公室统筹分工确定的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河...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长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巡河工作,并做好巡查日志记录。
河长巡河应当重点巡查一河一...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长名单、河流水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流岸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流概况、...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河长办公室应当按照一河一档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系统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河长制专家库,为河长制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流日常保洁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河流日常保洁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流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接到...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的河流,流经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巡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加大执法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督查内容。
各级河长、河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长制考核制度,对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监察机关或者本级总河长根据不同情形、后果,依照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牵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总河长或者河长根据不同情形、后果...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