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十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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