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责任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