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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