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