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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