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河长办公室应当按照一河一档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系统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大数据应用发展、气象等部门涉河涉污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化手段服务河长制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大数据应用发展、气象等部门涉河涉污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化手段服务河长制的决策、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