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长名单、河流水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流岸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流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河流岸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流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