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长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巡河工作,并做好巡查日志记录。
河长巡河应当重点巡查一河一策方案实施情况、河流水质、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破坏航道、日常保洁等,对问题频发河段应当增加巡河次数。
河长巡河应当重点巡查一河一策方案实施情况、河流水质、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破坏航道、日常保洁等,对问题频发河段应当增加巡河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