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根据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跨界河流联席会议,落实一河一策方案年度任务,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根据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跨界河流联席会议,落实一河一策方案年度任务,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