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按照河长办公室统筹分工确定的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河流调查,以流域为单元编制和修订一河一策方案。一河一策方案已由上级编制的,原则上不再分河段编制,确有必要的可以细化。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其他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办公室、流经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河长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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