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河长制责任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河长制牵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应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