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处理巡河发现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四)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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