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拟定工作制度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建设、维护河长制信息化系统;
(五)承办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及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
(六)协助本级河长做好巡河等日常工作;
(七)办理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河长交办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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