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可以根据需要签发河长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