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可以根据需要签发河长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