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流日常保洁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河流日常保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