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的河流,流经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巡河、信息通报等工作。加强跨省河流的联防联控,共同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