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各级河长、河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