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长制考核制度,对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履职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河长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