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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