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流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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