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