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