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气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气瓶,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