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充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活动,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加强气瓶充装管理,建立和使用气瓶信息化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信息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