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专用,充装的介质与标识、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标识、标记;
(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
(四)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液体;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气瓶专用,充装的介质与标识、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标识、标记;
(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
(四)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液体;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