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