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按照要求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