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等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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