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