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序开发、节约利...
第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
第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能源、...
第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工作,并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
第九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应当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勘查许可证,但是,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
第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探...
第十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二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第十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国家规定的每平方公里的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四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自行失效。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勘查许可证的有...
第十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
第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
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
第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储量计算,编制矿产资源储...
第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八条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规...
第十九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河道范围内采砂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禀赋和矿产品市场需求,按照生态保护、产业政策和矿产...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经依法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采...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分类确定:大型矿山不得超过三十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二十年;小型矿山...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第三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达到国家规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一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资源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要求测绘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者采矿工程平面图。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四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受让人应当具备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审批机...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开采边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探矿...
第四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开采活动中同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上报统计数据,并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开...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禁止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收购和销售国家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开采的矿...
第五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和...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裁决。
采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矿业权占用费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等改变...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规划自...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按照要求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