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