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