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储量计算,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实行统一评审、备案和统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