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九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未申请探矿权保留,或者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
(三)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
(四)勘查项目被撤销的。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未申请探矿权保留,或者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
(三)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
(四)勘查项目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