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八条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