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河道范围内采砂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