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矿产资源和跨区县(自治县)的矿产资源,但是,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颁发采矿许可证,但是,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矿产资源和跨区县(自治县)的矿产资源,但是,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颁发采矿许可证,但是,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