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二)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但是,应当由上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