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要求。受让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内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