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