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