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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