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经依法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材料,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许可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许可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