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禀赋和矿产品市场需求,按照生态保护、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会同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