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拒绝监督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