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裁决。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跨区县(自治县)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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